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4民初4776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武汉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事实与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