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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0602民初6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晋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肆仟捌佰零壹万柒仟玖佰壹拾捌元陆角捌分(小写:¥48,017,918.68);二、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捌佰伍拾壹万捌仟伍佰肆拾元肆角捌分(小写:¥8,518,540.48);三、2025年11月26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仍由被告承担;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起,原被告双方就某集团各类项目合作共建达成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先后共同合作完成了各类项目三十五项,并且所有向项目都已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起初,被告在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时逾期支付的情况虽然时有发生,但相关付款工作一直都在有序推进,至2019年8月,因被告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原因,被告无法向原告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截至目前,原被告之间仍有《污废水临时排水系统实施等21项工程》《外运输煤通道职工公寓工程》、《二级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站工程》、《煤质运销中心安家岭1360煤场抑尘墙工程》、《混煤1-4#混煤储煤场环保工程》、《混煤1-4#混煤储煤场环保工程(补充合同)》、《矿区监测化验室场区综合整治工程》、《材料棚工程(补充)》、《低热值煤热电新建项目生产综合办公楼、电气试验楼安装、装修工程》、《2×660MW低热值煤热电新建项目公用生产(含化水)施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贮焦场密闭技改项目》、《1#2#地面站装煤风机烟囱改造项目及1#宿舍楼暖气更换项目》、《彩钢维修》、《门窗维修》、《贵宾浴室改造工程》、《安太堡大门、机道、四号井门岗沿线景观绿化工程》、《下水处理站深度净化车间超滤设备改造》、《矿坑水鹤加水台位地面修复工程》、《选煤厂输煤栈桥运输系统运营承包项目(含补充协议)》共计19个项目已具备付款条件,但被告一直未能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此外被告尚欠原告部分的往来款未返还。在原告就上述所有项目的应付款及往来款向被告反复催要之下,被告承诺于2025年10月前为原告结清全部欠款,双方于2025年6月16日对案涉项目的应付款项再次进行了核对确认,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原告无奈之下只得诉至贵院。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在案涉的所有合作项目中,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施工、服务义务,相关项目也都已验收通过并投入使用,原、被告之间欠款事实清楚明确,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拒不向原告付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税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望贵院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案涉《污废水临时排水系统实施等21项工程》、《外运输煤通道职工公寓工程》、《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站工程》等19项合作项目及相应工程承包协议书中,原被告已就12个项目约定“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该会仲裁规则仲裁”,该仲裁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双方均应就案涉纠纷先行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案涉《1#2#地面站装煤风机烟囱改造项目及1#宿舍楼暖气更换项目》、《彩钢维修》等6项合作项目及相应工程承包协议书所产生的争议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属于专属管辖,据此,我院并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及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甲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482元(原告某甲公司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