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东平县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02民初2652号 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平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计177元,由山东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