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02民初2652号
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平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计177元,由山东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