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9595号
原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崔正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纪兴,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光伏园区(勘合变电站旁)。
法定代表人:刘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5元,由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瑞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徐冲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