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3176号
原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许营镇张屠村。
法定代表人:崔正峰。
被告:山东莘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耕莘街与阳平路交叉路口向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秦臻。
原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莘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申请撤诉,并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晓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朱瑞生
书 记 员 葛于彪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3176号
原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许营镇张屠村。
法定代表人:崔正峰。
被告:山东莘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耕莘街与阳平路交叉路口向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秦臻。
原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莘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申请撤诉,并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晓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朱瑞生
书 记 员 葛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