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

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寒阳售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5127号
原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崔正峰,经理。
被告:寒阳售电有限公司(曾用名寒阳售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2单元14-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寒阳。
原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寒阳售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炳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房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