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8民初1296号
原告:上海斯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沈梅路******。
法定代表人:徐彦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华,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张屠村/div>
法定代表人:崔正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全,山东浩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刚,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青年林街**市干休所家属院**楼****,住山东省聊城市,公司技术员。
被告:***,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巴**李家沱融慧半岛**,住四川省重庆市巴**。
被告:范强,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成汉南路**中海城南华府******,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iv>
被告:成都金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范强,公司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卉,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冲,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斯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大变压器有限公司、***、范强、成都金灵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斯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斯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斯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斯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振华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张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