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378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社、江龙,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法律服务所。
被告:江苏中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许富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鹏,湖北杰楚律师事务所。
被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内五楼。
法定代表人:陶轩堂,局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