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正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3民初1293号之二
原告:***,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树根,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5、767、769号十四层1412。
法定代表人:何雄华,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向正中,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第三人:毛治国,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与被告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景筑有限公司)、向正中、第三人毛治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系经营花木苗生意的个体户,从事花木苗的栽种工作。被告万方景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系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其承包了位于湖南省攸县建筑项目。同时被告万方景筑有限公司雇请被告向正中为其开吊车,雇请第三人毛治国负责为其栽种树木,第三人聘请原告***为其做事。2019年4月7日15时许,被告向正中开动吊车将捆绑的树木准备进行栽种时,捆绑在树木上的绳子突然断裂,树木脱落砸伤了原告***,事后,被告万方景筑有限公司、向正中将原告***送至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原告***共计住院治疗101天,期间被告万方景筑有限公司向原告***赔付了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被告向正中向其赔付了1.7万元,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要求赔偿,都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由被告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716288.1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万方景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万方景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万方景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系广州市越秀区,故本案依法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故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斌
人民陪审员  刘爱斌
人民陪审员  刘文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肖约晨
书记员符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