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3民初1293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树根,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5、767、769号十四层1412.
法定代表人:何雄华。
被申请人:向正中,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与被告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正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正中银行账户及其名下支付宝、微信账号存款或价值73万元的财产,并购买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承担法律后果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内,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正中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73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斌
人民陪审员 刘爱斌
人民陪审员 刘文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肖约晨
书记员符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