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702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亿得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85号福明苑星座1A219号。
法定代表人蓝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8号。
法定代表人谢明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福州亿得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行人名下有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桃园村土地证号为锦州市太和区国用(2003)字第38020号土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债务,故对上述土地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桃园村土地(证号为:锦州市太和区国用(2003)字第38020号),期限为三年,查封限额为本案判决书所确认的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春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