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亿得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福州亿得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702执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亿得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85号福明苑星座1A219号。
法定代表人蓝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8号。
法定代表人谢明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州亿得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702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尚未执行到位本金72608元及利息。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查封的土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2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春海
人民陪审员  高 健
人民陪审员  龚克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