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792民初826号
原告:福州亿得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85号福明苑星座1A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058429969Q。
法定代表人:蓝得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天亿电容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85丙-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746143482
法定代表人:牛丽存,该公司法人。
原告福州亿得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天亿电容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亿得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亿得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贾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