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0104执272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35750元。(执行费4936.25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