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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0104执272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新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35750元。(执行费4936.25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