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4民初3856号
原告:***,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乌高(新)劳仲不[2018]第0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本院。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