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8947号
原告: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新市区)北区工业园二期金藤街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2918783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该公司员工,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法尔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开发区兵团分区开元路1号创新创业园孵化楼B-413-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MA77FRAQ8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法尔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