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魏德曼高压绝缘有限公司与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魏德曼高压绝缘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辖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区(新市区)北区工业园区二期金藤街36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魏德曼高压绝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阳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魏德曼高压绝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民初2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泰州魏德曼高压绝缘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泰州魏德曼高压绝缘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违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民初2900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泰州魏德曼高压绝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泰州魏德曼高压绝缘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