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新2222民初360号
原告:新疆某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新市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哈密某乙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耿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某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哈密某乙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8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逾期未退还产生的利息41,166.67元(暂时计算至2023年8月);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9日被告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为GKY-ZB-2022-002,招标项目名称为“哈密某乙能源有限公司30万吨/年工业硅(一期10万吨/年)项目”。2022年4月20日原告报名参加了被告招标,支付投标保证金80万元整,随后提交了投标文件,但在随后长达1年半的时间内,被告不定标,并以此为由不退还保证金。原告多次以电话、发函的形式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避免损失继续扩大,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9日某乙公司发布“物资与服务采购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为GKY-ZB-2022-002,招标项目名称为“哈密某乙能源有限公司30万吨/年工业硅(一期10万吨/年)项目”。招标文件确定投标有效期90天(不得少于90天,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4月25日19:00时,开标时间2022年4月26日10:00时。投标保证金为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以电汇形式支付到指定账户。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发起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流程。2022年4月22日原告向某乙公司指定的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整,4月25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某乙公司在开标时间之后一直未开标,未退还原告保证金,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决。
又查,某乙公司就项目建设需要进行招标,于2022年4月1日向原告致函称: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异常,正在办理中并声明:鉴于新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哈密某乙能源有限公司控股母公司,并由其承担我司的代收、代付款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税务风险与付款方无关。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某乙公司的招标文件、原告的投标文件、某乙公司出具的由新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代收代付款的函件、原告方支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属于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签订买卖合同并由此产生的纠纷,为此,本案案由确定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招标投标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被告《招标文件》载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19:00时,开标时间2022年4月26日10:00时,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90天内有效,但被告至投标有效期后近一年的时间都未能确定中标单位,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被告至今未返还保证金,给原告造成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自2022年8月1日起计算利息予以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庭审中享有的抗辩权利,对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密某乙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新疆某甲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新疆某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2元,减半收取计6,106元,由被告哈密某乙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