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221执10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系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宁0221诉前调确43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评估、拍卖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宁夏华恒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所有的铭牌上注明“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FSZ11-50000/110主变(电力变压器一台)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经评估,该电力变压器市场价值为2430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决定在评估总价2430000元的基础上降价百分之二十五,即:以1822500元启动第一次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所有的铭牌上注明“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FSZ11-50000/110主变(电力变压器一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