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杭州八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丁群街**v>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层、10-14层、19-21层。
负责人:朱俞震。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兴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八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兴业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八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兴业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兴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八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50元,由原告杭州兴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钱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