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杭州复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鑫运时代金座****-1v>
法定代表人:黄绍辉。
原告杭州兴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复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兴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兴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杭州兴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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