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业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兴业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东方威尼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6324号
原告:杭州兴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下城区甘长苑甘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东方威尼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耿天才。
原告杭州兴业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东方威尼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兴业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东方威尼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兴业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兴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3元,减半收取311.50元,由原告杭州兴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斯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