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8369号
原告:无为利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襄安镇团结社区城隍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A3B71X(1-1)。
法定代表人:沙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云,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188号中建智立方二期B3-1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168411G。
法定代表人:左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彬,公司员工。
原告无为利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2022年4月20日,原告无为利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16元,由原告无为利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朝保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梦君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