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523民初2707号
原告:邵阳欧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豪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公民身份号码430***X。
原告邵阳欧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豪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3日立案。原告邵阳欧润建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欧润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欧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9元,减半收取计3479.5元,由原告邵阳欧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