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1204执253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穗仲案字第67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标的为20466元。本院依法通过执前督促程序在(2025)粤1204执保2758号案启动了财产查控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
在本案执行前及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方式、金融机构等账户预留的电话号码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履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及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以下财产:
1、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账户,暂无余额可供划拨;
2、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注:申请执行人提供车位线索为5个,但其余4个车位已注销登记),查封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至2028年7月22日止。由于高要不动产登记部门以高要住建部门做出的高建函【2024】410号文件关于保交楼和保交房政策的要求,答复本院需向高要住建部门征询,高要住建部门书面复函本院因涉案不动产属于保交房项目,不同意本院对碧桂园龙熹山项目资产进行查封和拍卖。因此上述涉案不动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国家保交楼和保交房政策允许时再行处置。
3、本案于2025年10月3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肇庆市高要区[产权证(证明)号为高要国用(2013)第04952号]、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南兴四路[产权证(证明)号为高要国用(2015)第01068号]、肇庆市高要区大湾镇“五演坦”[产权证(证明)号为高要国用(2016)第01576号]共3块土地,待本院首封案件处置时参与分配。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住所地现场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本院已通过短信(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粤1204执253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政策允许处置涉案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