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5民初511号
原告:杨某,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滇(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邵某,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杨某与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第三人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第三人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第三人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8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