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祥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402民初5315号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祥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龙潭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7048682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086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祥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祥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祥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征收计109元,由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祥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