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03民初9870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马某,男,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云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某、云南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