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1285号 原告:***,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 被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长垣市南蒲区山海大道南侧国贸中心1幢1单元1603号。 负责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2024年4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