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1285号
原告:***,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
被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长垣市南蒲区山海大道南侧国贸中心1幢1单元1603号。
负责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2024年4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