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郗某某与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502民初1300号 原告:***,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 被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长垣市南蒲区山海大道南侧国贸中心1幢1单元1603号。 负责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蒲电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中蒲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蒲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12月24日期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18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期间的交通费以及误工费6600元;4.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交社会保险;5.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00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7日,原告受被告公司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招聘,在被告承包的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从事脚手架搭建工作。期间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1月17日原告在工作时受伤。后原告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书中驳回原告的请求,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 被告中蒲电力公司辩称:1、被告未曾聘用原告为其提供劳动,原告亦不接受被告管理,原告系受自然人***、***聘用,接受其管理,并由***按照其与***招用原告时的约定直接发放工资。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用工的人格从属性和用工的组织从属性,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请求的二倍工资、工伤待遇、补交社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均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鱼泡网上看到招聘公告,并电话联系招聘人员***,双方在电话中口头约定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工作报酬。后原告在***安排下参加进场前的培训及考试,考试通过后原告开始上班,上班的工地由***负责日常安排工作、开会以及考勤管理,***负责工资发放。后原告以在前述作业期间受伤向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22050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共计180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800元;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期间的检查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共计6600元。2024年3月11日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渭高新劳仲案字【2024】2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23年6月2日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仲裁裁决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此情况下,原告应就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但原告自述其并不清楚招聘公告对应的招聘人是谁,且在其工作期间的日常工作安排管理均由案外人***进行,工资发放均由案外人***进行;即原告并非被告招用,也不接受被告的管理,原告并不适用被告的各项规章制度,原告的工资也非被告发放。综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均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审理前提,故原告的其余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