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8560号之二
原告:***,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南蒲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49552342Q。
原告***与被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双方已和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10元、保全费44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