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华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6民初238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6日生,汉族,住。 被告:河南省华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赵营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华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