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6民初238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6日生,汉族,住。
被告:河南省华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赵营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华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孟凡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