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19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华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赵营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姚振利,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河南省华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6民初9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华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于2022年4月6日收到滑县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华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法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华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1.67元,减半收取400.84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华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