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2215号
原告:天津斯派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东岸名仕花园8-1-270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四号15-1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斯派克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斯派克阀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斯派克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11元,由天津斯派克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林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