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35500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