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6民初125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广场2号园A221号、223号、2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8日以被告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