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普尔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4民初12118号 原告:陕西普尔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223号、22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普尔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普尔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普尔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普尔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5元,原告陕西普尔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66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保全费18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