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保1105号
申请人: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创业广场**园******。
法定代表人:黑爱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笑宇,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雁,河南大公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常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龙,河南新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974937.28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974937.28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