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创业广场**园******。
法定代表人:黑爱菊,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常广明,总经理。
关于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以(2020)豫0104民初4364-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21515.86元(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白勇书记员巴琨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