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沃达给排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53号
原告郑州沃达给排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皋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3416316607。
法定代表人杨超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会君,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创业广场**园******。
法定代表人黑爱菊。
原告郑州沃达给排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