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4136号
原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57室。
法定代表人:常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丽,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广场2号园A221号、223号、226号。
法定代表人:黑爱菊,总经理。
原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盼盼
书记员杜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