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邦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邦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84民初4273号 原告:河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李坟村1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邦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北兴华南街西7幢16层16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河南邦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邦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邦达公司向**公司支付防火卷帘、挡烟垂壁制作与安装工程货款452115.3元、违约金132319.08元(违约金自2019年11月4日验收合格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以后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6日,**公司与邦达公司签订《防火卷帘制作与安装合同书》,约定总价款为1041000元(据实结算)。同年12月4日,邦达公司又将该工地的钢制挡烟垂壁工程发包给**公司,双方签订《挡烟垂壁安装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98000元(据实结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上述工程于2019年11月4日经验收合格。2020年6月2日,经双方据实测量核实,总价款分别为1007244.8元、214870.5元,共计1222115.3元。邦达公司项目负责人**、***在《防火卷帘核量单》及《挡烟垂壁核量单》上签名确认。2018年9月7日至2021年2月10日,邦达公司分9次向**公司支付货款共计770000元,剩余货款452115.3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涉案工程早已验收合格,邦达公司也向业主方交接完毕,并实际投入使用至今,邦达公司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向**公司支付预期付款违约金。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邦达公司辩称,邦达公司将圆丰置业公司卷帘门项目承包给**公司,但施工前**公司未依约与邦达公司沟通,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施工工艺也存在问题,导致商场无法装修,项目无法正常验收,圆丰置业公司要求整改,邦达公司也通知**公司整改,但**公司并未进行整改,圆丰置业公司委托第三方整改并要求邦达公司承担整改费用475000元,邦达公司要求出具整改清单,但圆丰置业公司一直未出具,具体整改数额尚不确定,故邦达公司未将剩余货款给**公司。如结算后圆丰置业公司不扣邦达公司钱,邦达公司会将剩余款项全部支付**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6日,**公司(供方、乙方)与邦达公司(需方、甲方)签订《防火卷帘制作与安装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为洛阳洛宁新都汇购物公园二期1#商业及地库,工程范围和内容为防火卷帘制作与安装;标的、数量、价款:双轨双帘300平方米、单价320元、金额96000元,无机布整体提升2700平方米、单价350元,金额945000元,合计金额1041000元(据实结算),此价格不含税金。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如底梁需要装饰、滑道需要隐藏、材料需要变化等,甲方应另行追加支付相关费用;产品质保期2年;安装工期自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11月6日,总工期为60日;货物到工地后,根据甲方提供或确认的图纸及技术要求当场对产品进行验收;合同签订后,预付定金200000元,主材到工地再付货款的30%,安装完毕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80%,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决算总价款的97%,剩余3%的总价款在质保期到期后一周内付清余款。乙方安装完毕3个月内甲方不组织验收或本工程投入使用,应视为消防验收合格,甲方应按照上述约定支付此工程款;因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造成的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每日违约金为500元/天计算。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付款,每日违约金为500元/天计算。 2018年12月4日,就上述工程的挡烟垂壁制作与安装,**公司与邦达公司签订《挡烟垂壁安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98000元,价款不含税金;2018年12月8日内进入工地安装,总工期约为30天;合同签订后,主材进场支付100000元,安装完毕后支付全部款项;因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造成的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每日违约金为500元/天计算。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付款,每日违约金为500元/天计算。 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公司提供货物并进行安装。邦达公司已向**公司支付货款共计770000元。 2019年11月4日,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涉案工程消防验收合格。邦达公司认为验收通过是因为圆丰置业公司找第三方公司进行了整改,**公司做的项目是不可能通过验收的。 2020年6月2日,邦达公司工作人员***、**在《防火卷帘核量单》及《挡烟垂壁核量单》上签名确认,并备注“以上工程量数量已核实”。《防火卷帘核量单》载明异型提升式、直型提升式、双轨双帘的面积、单价及合价,共计1007244.8元;《挡烟垂壁核量单》载明垂壁位置、数量、单价及合价,共计214870.5元。邦达公司对《挡烟垂壁核量单》无异议,对《防火卷帘核量单》中双轨双帘数据无异议,但认为《防火卷帘核量单》中异型提升式及直型提升式数据与其根据图纸核算的数据不一致,**公司核算面积2758.72平方米,其核算面积2228.7平方米,二者相差530.02平方米,单价350元,相差185507元;卷帘上方的风挡其统计面积254.04平方米,**公司按单价350元计算,提供的质量也不符合要求。风挡市场单价是90元左右,相对应价款88914元,以上合计274421元,应予扣除。邦达公司为此提交《针对洛宁新都汇防火卷帘项目,现有资料汇总以及情况说明》,用于证明该公司根据图纸计算的总价款为1111186.3元,且该费用应核减风挡的88914元。**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系邦达公司单方制作,也未得到其认可。 邦达公司提交照片及工程质量整改通知,用于证明**公司施工所用的风挡不符合质量要求,圆丰置业公司***公司下发整改通知。**公司认为照片不显示拍摄的日期与地点,看不出其施工工程不合格;整改通知系复印件,不显示出具单位,**公司从未接到任何人的整改通知,且通知显示有**公司施工范围外的2号住宅、3号公寓,所以整改通知与**公司无关。 邦达公司提交消防改造明细及工程竣工结算单,用于证明因**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由第三方公司进行了整改,相应费用475000元,圆丰置业公司称已付300000元,邦达公司对此并未认可且要求提供详细清单。**公司认为消防改造明细系邦达公司的单方行为,并未得到**公司认可;工程竣工核算单系复印件,与**公司安装的防火卷帘无关。 本院认为,**公司与邦达公司签订的《防火卷帘制作与安装合同书》及《挡烟垂壁安装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提交法庭的、经邦达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防火卷帘核量单》及《挡烟垂壁核量单》,载明总价款为1222115.3元。《防火卷帘制作与安装合同书》明确约定总价款3%在质保期(2年)到期后一周内付清,现质保期尚未届满,故在扣除已付款770000元及质保金30217.34元(1007244.8×3%)后,邦达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421897.96元。邦达公司以其根据图纸核算面积与**公司主张面积相差530.02平方米、卷帘上方254.04平方米风挡单价应按90元计算为由,要求扣除相应价款274421元,但提交的《针对洛宁新都汇防火卷帘项目,现有资料汇总以及情况说明》系其单方制作,并未得到**公司认可,而**公司提交的《防火卷帘核量单》及《挡烟垂壁核量单》已经邦达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邦达公司对挡烟垂壁及双轨双帘部分并无异议,《防火卷帘制作与安装合同书》也明确载明货物单价并约定合同价款据实结算,故邦达公司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11月4日经消防验收合格,邦达公司称系第三方整改后才验收合格,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事实主张,且**公司不予认可,故邦达公司关于**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双方当事人在《防火卷帘制作与安装合同书》及《挡烟垂壁安装合同》均约定,邦达公司未能按合同履行付款时应按每日500元的标准计算违约金,邦达公司未依约及时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该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明显过高,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邦达公司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19年11月4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邦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1897.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19年11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河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4元,减半收取计4822元,由原告河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22元,被告河南邦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