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民辖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城隆市政园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戈祖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原审被告:深圳市袆名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4811号深港花卉彩钢瓦温室D21。
法定代表人:薛娴。
上诉人湖北城隆市政园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袆名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3民初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城隆市政园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上诉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件并非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从民事起诉状可知,是因劳务合同引发工伤事故提起的诉讼。本案中的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沙市区,故应由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管辖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荆州市园博园荆州开发区园区,属荆州市荆州区,故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湖北城隆市政园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莉
审判员 陈 林
审判员 韩秀士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卢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