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1833号
原告:陕西华中康沃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学府中路2号大明宫灯饰家居生活广场1-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创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高科尚都ONE尚城A座13层13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华中康沃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创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华中康沃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华中康沃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