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梯集团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盛世物业服务(天津)有限公司、长城电梯集团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3444号 原告:***,男,194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盛世物业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瑞景居住区10号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长城电梯集团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47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盛世物业服务(天津)有限公司、长城电梯集团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