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51869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中园搏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12层C座12C-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2339011F。
法定代表人:吴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红,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园搏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园搏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我2019年6月24日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即我填写的《离职/调动人员工作交接记录》)无效,并予以撤销。诉讼费由中园搏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从2019年5月13日开始为中园搏望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软件技术经理,合同期为40个月,从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合同中的试用期为4个月,从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9月12日止。试用期第一个月工资是24000元,第二个月工资是24000元,第三个月工资是27000元,第四个月工资是30000元。试用期期满转正后的月工资为30000元。从入职之日开始,我一直正常工作。中园搏望公司在2019年6月18日支付2019年5月工资的时候,只支付了一部分工资,还有一部分工资没有支付。我随后多次找公司理论,但公司只是一直推脱,所以我被迫在2019年6月23日向公司寄出邮政EMS快递,说明我拒绝公司单方降薪变更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付清无故拖欠的2019年5月份的工资。中园搏望公司在2019年6月24日收到我寄出的快递后,马上指派人力资源主管和部门领导找我谈话,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邮寄快递的意思就是不想变更劳动合同,继续在公司好好工作,但是情况很明显,公司已经不再允许我继续工作了,我只能被迫答应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整个谈话的过程中,公司承诺我交接工作之后当天开具离职证明并当天付清工资和经济补偿等各种优惠条件。因为我觉得大家平时都是关系不错的同事,按照公司要求填写了《离职/调动人员工作交接记录》。可是没想到,公司在见我交接完工作之后,立刻就转变了态度,说离职证明和工资都要等一段时间以后才给我,还说要我再签署一份放弃权利的声明书。2019年6月24日,中园搏望公司用口头欺诈的方式使我造成重大的误解,在被公司口头欺诈的情况下填写的《离职/调动人员工作交接记录》。在交接工作之后,公司推翻先前的口头承诺,明显不公平。现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5月13日入职中园搏望公司,正常工作至2019年6月24日,***于当日签署了一份《离职/调动人员工作交接记录》,其上载明:“交接人姓名:***……交接开始时间:2019.6.24,离职时间:2019.6.24……备注:2019年6月24日交接工作完毕”。***称其系在被公司欺骗的情况下进行的工作交接。中园搏望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系自愿进行工作交接。
本院认为,***起诉要求确认2019年6月24日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即《离职/调动人员工作交接记录》)无效,并予以撤销之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
人民陪审员 彭振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洪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