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602民初13684号
原告:武威市**时代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碌碡村九组26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中园搏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12层C座12C-01。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时代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园搏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武威市**时代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武威市**时代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7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武威市**时代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唐 俊
人民陪审员 柳德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