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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夏某、罗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930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涂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被告:罗某,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被告:罗某,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某。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某、罗某、罗某、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9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