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932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园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园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园林装饰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园林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园林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园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